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958号 原告:刘璐,女,198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秋月,广东尚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博艾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工业路与光武路交叉口林溪谷2幢2号楼1-2层。
法定代表人:李正博。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刘璐与被告南阳博艾大药房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通知原告刘璐于接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50元,但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璐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