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民终27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运清,男,199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畅六路东39号B1-B3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6179074891。
法定代表人:ANDREALAMIERI,董事长。
上诉人李运清因与被上诉人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9)浙0382民初67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原审法院于2020年7月11日向上诉人李运清送达了受理上诉通知书,告知其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李运清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司法救助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运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