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12民初4545号原告:巴音郭愣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库尔勒市圣果路圣果名苑香梨股份办公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敏,江苏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新兵,男,1967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原告巴音郭愣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诉被告李新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巴音郭愣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音郭愣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音郭愣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巴音郭愣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