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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志家具(苏州)有限公司与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民终497号
案件名称凌志家具(苏州)有限公司与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凌志家具(苏州)有限公司;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区吕芸家具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民终4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凌志家具(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苏立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宇扬,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江锋,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顾江生,董事长。

原审被告:上海市青浦区吕芸家具经营部,经营场所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嘉松中路XXX号XXX幢A6-109-209-309。

经营者:吕芸。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宇扬,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江锋,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凌志家具(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志公司)与被上诉人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顾家公司)、原审被告上海市青浦区吕芸家具经营部(以下简称吕芸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9)沪73民初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顾家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且凌志公司及吕芸经营部均表示同意顾家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顾家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9)沪73民初6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元6,900元,由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900元,由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剑峰审 判 员 陶 冶审 判 员 朱佳平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刘 伟书 记 员 刘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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