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381号 原告:厦门欣基福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中沧工业区福泉路2号1号楼1-3层。
法定代表人:汪小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亦暾,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泳,员工。
被告:厦门顶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899号罗宾森购物广场五楼A区。
法定代表人:LANCEYUGOKONGWEI,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君长,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晓丽,员工。
原告厦门欣基福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顶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欣基福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欣基福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叶鑫欣 人民陪审员 杨毅涌 人民陪审员 肖延辉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林昭霏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