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381刑初887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瑞安市远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塘下镇新溪村新溪路28号,法定代表人杨奎元。
诉讼代表人杨森显,男,199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沈丘县。
被告人杨奎元,男,1989年4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沈丘县。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27日被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于同年8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20]120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瑞安市远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被告人杨奎元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当日以简易程序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9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小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瑞安市远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杨森显、被告人杨奎元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被告单位瑞安市远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杨奎元,主要负责产品生产及销售。
2019年12月底起,被告单位瑞安市远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在未获得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生产假冒、MOTORCRAFT、TOYOTA、注册商标的滤清器,并存放在位于瑞安市××镇××村××街××巷××号的仓库内。
2020年5月15日,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该仓库查获7530个已包装好的假冒滤清器。
经估价,上述假冒滤清器价值人民币64080元。
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杨奎元主动到瑞安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20年8月19日,被告人杨奎元、被告单位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对被告单位瑞安市远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量刑建议为“建议判处被告单位罚金”,对被告人杨奎元的量刑建议为“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杨森显、被告人杨奎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营业执照、价格认定结论书、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商标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情况说明、照片;
被告人杨奎元的供述和辩解;
现场检查笔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MOTORCRAFT、TOYOTA、注册商标依法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且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
被告单位瑞安市远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杨奎元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应判处刑罚。
被告单位、被告人杨奎元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能主动投案并如关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二十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瑞安市远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40000元。
二、被告人杨奎元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 三、扣押于瑞安市公安局的假冒、MOTORCRAFT、TOYOTA、注册商标的滤清器7530个,均予以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