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9民初149号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区起湾北道1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99726509B。
法定代表人:梁配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静宜,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江县百姓美家超市,经营场所: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诺江镇红军北路356、3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921MA685DBE23。
经营者:向平英。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诉被告通江县百姓美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与被告通江县百姓美家超市自愿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据此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通江县百姓美家超市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