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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步雨与瑞安市华泽工艺礼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民初972号
案件名称陈步雨与瑞安市华泽工艺礼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步雨;瑞安市华泽工艺礼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2民初972号原告:陈步雨,男,198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霞,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华泽工艺礼品厂,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南滨街道团前村东兴路94号。

经营者:郭丽华。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陈步雨与被告瑞安市华泽工艺礼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陈步雨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并明确双方已和解,要求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步雨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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