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002民初3475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钢,江苏琼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志轩家居商贸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地址在扬州市广陵区扬州信息服务产业基地2号楼2层,实际经营地址在扬州市五亭龙玩具城卓然庐361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
被告:陈志,住扬州市。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志轩家居商贸有限公司、陈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