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1知民初14号原告:陈克山,男,汉族,1957年5月18日生,住长春市二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善宇,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薪源辊压件厂,住所汽车产业开发区泡子沿村。
投资人:关宪芹。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文萍,长春市二道区东盛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洪祥,长春市二道区东盛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陈克山与被告长春市薪源辊压件厂专利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
原告申请将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故本院对陈克山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故本院将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准许陈克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克山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