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210号原告:厦门市肖氏凡星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城南里3号601室。
法定代表人:肖阳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敏华,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业区(三沙)益辉一路77号C幢7楼C7204-1。
法定代表人:吴某1。
原告厦门市肖氏凡星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带转页扇的吸顶灯”]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月*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市肖氏凡星照明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厦门市肖氏凡星照明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