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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蚌埠市龙子湖区保华烟酒商行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304执1220号之十
案件名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蚌埠市龙子湖区保华烟酒商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龙子湖区保华烟酒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皖0304执1220号之十申请执行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3。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蚌埠市龙子湖区保华烟酒商行,经营地:蚌埠市解放一路2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N。

经营者:侯保华,女,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解放一路255号7栋4单元402室,身份证号340421196807015449。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侯保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8月2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侯保华在20×××20账户内余额人民币863.00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侯保华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20×××2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63.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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