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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开发区购物广场、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津02民初761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开发区购物广场、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开发区购物广场;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烟台荣安进出口有限公司;迟蒙恩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2民初761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佳音,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开发区购物广场,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三大街32号D1、D2、二区部分。

主要负责人:赵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虹,女,该公司法务。

被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59号增1号。

法定代表人:徐志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虹,女,该公司法务。

第三人:烟台荣安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169号亚太婚庆产业园东区A1栋5楼。

法定代表人:赵静。

第三人:迟蒙恩,男,198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开发区购物广场、被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烟台荣安进出口有限公司、第三人迟蒙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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