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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慈溪市飞豪电器有限公司、合肥荣事达电工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82民初5922号
案件名称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慈溪市飞豪电器有限公司、合肥荣事达电工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飞豪电器有限公司;合肥荣事达电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民初5922号 原告: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习友路447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10307130N。

法定代表人:艾小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路路,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正一,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飞豪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剧院路66号1-13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GTG525T。

法定代表人:陈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力群,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荣事达电工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工业园天河路100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0505130XL。

法定代表人:孙继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成亮,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而浦公司)与被告慈溪市飞豪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豪公司)、被告合肥荣事达电工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

同年9月30日,原告惠而浦公司以其与被告飞豪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飞豪公司已经按照和解协议履行赔偿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惠而浦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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