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282号 原告:合肥迪视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与岳西路交口华地学府名都17幢4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4MA2REDXN5C。
法定代表人:焦其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罗兰,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沃丽高塑料制品厂。
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古山镇大江畈村方川路3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784MA29P89N2D。
经营者:颜淑仁,女,197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
原告合肥迪视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视奇公司)与被告永康市沃丽高塑料制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受理。
迪视奇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迪视奇公司以涉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迪视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迪视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