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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迪视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永康市沃丽高塑料制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初1282号
案件名称合肥迪视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永康市沃丽高塑料制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合肥迪视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永康市沃丽高塑料制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282号 原告:合肥迪视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与岳西路交口华地学府名都17幢4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4MA2REDXN5C。

法定代表人:焦其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罗兰,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沃丽高塑料制品厂。

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古山镇大江畈村方川路3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784MA29P89N2D。

经营者:颜淑仁,女,197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

原告合肥迪视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视奇公司)与被告永康市沃丽高塑料制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受理。

迪视奇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迪视奇公司以涉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迪视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迪视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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