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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逸松与台州黄岩联达塑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初1570号
案件名称张逸松与台州黄岩联达塑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逸松;台州黄岩联达塑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570号 原告张逸松,男,199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寿辉、李响,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黄岩联达塑业有限公司,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南城工业小区(十里铺) 法定代表人王彩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仙正、余艳霞,浙江维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俞美,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逸松因与被告台州黄岩联赵塑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受理。

2020年9月16日,原告张逸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逸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逸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现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张逸松负担。

原告张逸松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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