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570号 原告张逸松,男,199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寿辉、李响,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黄岩联达塑业有限公司,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南城工业小区(十里铺) 法定代表人王彩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仙正、余艳霞,浙江维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俞美,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逸松因与被告台州黄岩联赵塑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受理。
2020年9月16日,原告张逸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逸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逸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现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张逸松负担。
原告张逸松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