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终89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章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宿州市埇桥区变色龙家居生活馆,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经营者:叶云辉,男,汉族,1974年11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天台县。
上诉人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宿州市埇桥区变色龙家居生活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13民初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宿州市埇桥区变色龙家居生活馆均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宿州市埇桥区变色龙家居生活馆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宿州市埇桥区变色龙家居生活馆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上诉人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负担212.5元,上诉人宿州市埇桥区变色龙家居生活馆负担21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