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14民初5160号原告:吴乃勋,男,1952年10月31日生,住香港特别行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浩,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跃,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招商城汇海日用百货商行,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招商城三号楼二层618号。
经营者:朱海波。
原告吴乃勋与被告无锡招商城汇海日用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吴乃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吴乃勋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