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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永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181民初4992号
案件名称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永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李永康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81民初4992号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宋建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敏,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

被告:李永康,男,200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永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李永康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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