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81民初4992号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宋建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敏,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
被告:李永康,男,200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永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李永康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