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1民初9141号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809995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阳阳,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温欣烨,女,198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欣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因调查侵权店铺另有实际经营者为由,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