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终87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岳西县华正食品有限公司华正超市,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建设西路28号。
负责人:王松苗,该超市经理。
上诉人(一审被告):岳西县华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建设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王松苗,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309号1栋2层201号。
法定代表人:官毅,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岳西县华正食品有限公司华正超市、岳西县华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世兴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8民初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岳西县华正食品有限公司华正超市、岳西县华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岳西县华正食品有限公司华正超市、岳西县华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岳西县华正食品有限公司华正超市、岳西县华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岳西县华正食品有限公司华正超市、岳西县华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