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2知民初211号原告:宁波缔美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潘火街道泗港村。
法定代表人:张春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广兴,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雅乐电器厂(普通合伙),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余姚市阳明街道姚驾桥村顾盼桥东区128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朱学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夏琳,浙江导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广,浙江导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缔美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雅乐电器厂(普通合伙)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缔美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宁波缔美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