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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玮与安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山东魏仕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民初2034号
案件名称孔玮与安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山东魏仕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孔玮;安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山东魏仕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2034号 原告:孔玮,女,汉族,1983年2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

被告:安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

法定代表人:张宪宝,局长。

被告:山东魏仕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魏波。

原告孔玮与被告安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山东魏仕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玮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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