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2034号 原告:孔玮,女,汉族,1983年2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
被告:安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
法定代表人:张宪宝,局长。
被告:山东魏仕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魏波。
原告孔玮与被告安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山东魏仕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玮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