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民初370号 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万春东路。
法定代表人:徐旻锋。
被告:安徽省陈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毫州市涡阳县S202线西侧(金博商城)B4区15-16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0990154980。
法定代表人:相陈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陈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