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1962号 原告:潘世兵,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中,四川法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南熏大道与凤溪大道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涛,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福州优利克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亭江镇长兴西路1号(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董家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华军,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潘世兵与被告四川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福州优利克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潘世兵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潘世兵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四川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福州优利克五金工具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世兵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潘世兵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