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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富鑫家具有限公司、广东顺德粤具惠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1民初387号
案件名称温岭市富鑫家具有限公司、广东顺德粤具惠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岭市富鑫家具有限公司;广东顺德粤具惠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民初387号 原告:温岭市富鑫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坞根镇下呈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道增。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骑锋,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顺德粤具惠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沙滘社区居民委员会东村广湛路。

法定代表人:莫丽花。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温岭市富鑫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顺德粤具惠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温岭市富鑫家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温岭市富鑫家具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岭市富鑫家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岭市富鑫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岭市富鑫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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