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199号之一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雨轩,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晖,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卡兰妮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畔岛花园(顺驰泊林)115栋2单元6层602室(11)。
法定代表人:郭晓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超,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欢,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卡兰妮服饰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后,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并履行为由,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47元,减半收取1473.5元,由原告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