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4民初51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市巴特利大街1155号,邮编94111-1264。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蒲幸福,男,汉族,1994年4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蒲幸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于2020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