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1民初237号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松坪山齐民道3号宇阳大厦4楼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P。
法定代表人:郑伟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轩,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伦,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市琅琊区新生代百货批发部,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创达义务商贸城一楼A区1200-12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Q0L。
经营者:杨治国。
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市琅琊区新生代百货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
2020年9月7日,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