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81民初4645号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夏春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英,山东京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历城区瑞发食品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经营者:黄友全,男,198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历城区瑞发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历城区瑞发食品经营部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