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982号原告:深圳市卫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陈细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翰,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猎客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1403室。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原告深圳市卫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猎客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卫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