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746号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论岘路653,2楼(论岘洞,A&A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汶成(SEOMOONSUNG),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霞、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覃明军,男,199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省合山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覃明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
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2项为“判令被告覃明军赔偿原告经济诉讼(含维权合理费用)1万元”,本院予以准许。
2020年12月14日,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