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知民初13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张坤,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白沟新城臻创日用品销售部,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白沟新城商贸城4楼116号。
经营者:赵凯风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定白沟新城臻创日用品销售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