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8知民初59号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燕山路南段民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余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存义,河南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浩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太行路与牧野路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李燕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峰,男,196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志强,河南新雅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市浩奇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