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708号 原告:河北英博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城青山路5号。
法定代表人:裴增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兵,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大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学院北路180号。
法定代表人:程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卫康,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英博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大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北英博柜业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河北英博柜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英博柜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英博柜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英博柜业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河北英博柜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