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9460号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王冬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青青,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顺萌,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勇波,男,199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尹勇波、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受理。
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以其与被告尹勇波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佩瑶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曾庆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