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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贵夫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1民辖终167号
案件名称晋江市贵夫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晋江市贵夫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晋江好道食品有限公司;陈美专;长沙市雨花区翔娅糖果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民辖终1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晋江市贵夫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罗山街道社店社区西旺路9号。

法定代表人:陈美专。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蛇口兴华路6号华建工业大厦6号楼401、402、403、405房。

法定代表人:许夏林。

原审被告:晋江好道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经济开发区(五里园)林麒路力凯大厦。

法定代表人:蔡培育。

原审被告:陈美专,女,197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原审被告:长沙市雨花区翔娅糖果商行,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酒水食品城6栋15号。

经营者:李四明。

上诉人晋江市贵夫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晋江好道食品有限公司、陈美专、长沙市雨花区翔娅糖果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3民初82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晋江市贵夫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上诉人未生产、销售任何与侵犯被上诉人商标权(B.DUCK)相关的材料及产品。

即使上诉人需要作为被告承担相应责任,那么由于上诉人加工侵权行为发生在晋江市且住所地也在晋江市,因此本案应由晋江市人民法院管辖。

请求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3民初8276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商标权侵权纠纷,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被控侵权的被告有多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原审被告之一长沙市雨花区翔娅糖果商行的住所地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天心区人民法院、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第二条的规定,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可以管辖发生在长沙市雨花区辖区内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被上诉人选择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管建文审判员  罗 希审判员  周 坤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法官助理范新翔书记员李娟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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