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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杰清与永康市京盟科技有限公司、永康市攀政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初3115号
案件名称熊杰清与永康市京盟科技有限公司、永康市攀政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熊杰清;永康市京盟科技有限公司;永康市攀政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3115号 原告:熊杰清,女,汉族,1985年11月1日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林,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京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铜陵西路343号第五层。

法定代表人:金焕。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鑫垚、钱丹洁,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攀政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后项村119号4楼。

法定代表人:卢静。

原告熊杰清诉被告永康市京盟科技有限公司、永康市攀政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熊杰清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成本共计人民币1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熊杰清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杰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杰清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熊杰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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