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4民初3720号原告:蓝海绿洲农业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别山镇窦家楼村东200米。
法定代表人:李红立,经理。
被告:天津市伟林生产力促进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三纬路49-7号。
法定代表人:吴鹏晓,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雅菁,女,该公司职工。
原告蓝海绿洲农业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伟林生产力促进中心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蓝海绿洲农业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海绿洲农业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刘少鹏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康 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