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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海绿洲农业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伟林生产力促进中心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津0104民初3720号
案件名称蓝海绿洲农业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伟林生产力促进中心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蓝海绿洲农业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市伟林生产力促进中心

案由

案由专利代理合同纠纷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4民初3720号原告:蓝海绿洲农业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别山镇窦家楼村东200米。

法定代表人:李红立,经理。

被告:天津市伟林生产力促进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三纬路49-7号。

法定代表人:吴鹏晓,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雅菁,女,该公司职工。

原告蓝海绿洲农业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伟林生产力促进中心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蓝海绿洲农业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海绿洲农业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刘少鹏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康 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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