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402民初4613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3777号9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2328617X0。
负责人:江建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斌,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河县表白寺镇龙腾加油站,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表白寺镇表白寺街北首路北(石化龙腾站)。
主要负责人:贾玉成,经理。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被告齐河县表白寺镇龙腾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