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502知民初95号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志明,男,1974年3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龙川县。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志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