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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张志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甘0502知民初95号
案件名称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张志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张志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502知民初95号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志明,男,1974年3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龙川县。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志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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