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知民初393号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郑和中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宋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敏、戴志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静,女,198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变更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