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2知民初171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T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号(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玉贞,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雨,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盛钰,女,199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湘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雍红霞,女,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系被告原店铺工作员工。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盛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