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12民初5721号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47698905165。
法定代表人:赵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步平平,江苏六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进高新区冬英日用百货商行,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高新区广电东路路桥小商品市场二楼小商品2101-1、2101-2号。
经营者:奚冬英,女,汉族,1969年4月7日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武进高新区冬英日用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