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6951号 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38号615室。
法定代表人:大泽卓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开明,北京德和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富强,北京德和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玉珍,女,192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田玉珍、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
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