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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与新蔡县大时尚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7知民初246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与新蔡县大时尚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新蔡县大时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7知民初246号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中兴南路655号。

法定代表人:周永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阳,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蔡县大时尚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付华。

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匹狼公司)与被告新蔡县大时尚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七匹狼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新蔡县大时尚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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