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7知民初246号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中兴南路655号。
法定代表人:周永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阳,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蔡县大时尚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付华。
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匹狼公司)与被告新蔡县大时尚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七匹狼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新蔡县大时尚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