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7民初323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雪宝,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彪,男,199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夷山市。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刘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谢利党 审 判 员 余观贵 审 判 员 余 凌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林伟男 书 记 员 谢 芳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