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知民初106号 原告:顾兴根,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原告:宋振江,男,198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爱芹,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琪,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丘市辰源集成吊顶专卖店,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大汶河旅游开发区长安路商业街路北。
经营者:高金勇。
原告顾兴根,宋振江与被告安丘市辰源集成吊顶专卖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兴根,宋振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顾兴根、宋振江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