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273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晗,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汉阳区胜泽副食超市,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626号七里香苑经济适用房1栋1-2层2室,经营者周建益。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汉阳区胜泽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