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02民初2412号之一 原告: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1号1幢19层1903、1904、1905单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67461E。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屠亚锋,男,198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
被告:张媛婷,女,199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
被告:袁高峰,男,198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强,浙江浙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屠亚锋、张媛婷、袁高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7150元,由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负担)。